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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通信系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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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无线电通信由船舶电台和海岸电台实现。不少国家除在沿海、沿河港口附近设置各种小型或中型海岸电台外,还在适当地点设置一个或数个大型海岸电台,配有大功率发信机、高灵敏度收信机、有线或无线转接设备以及庞大的天线群等,以便与航行在各海区的船舶进行通信。

无线电通信中,IMO(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SOLAS公约和ITU(国际电信联盟)制订的《无线电规则》,对有关遇险与安全通信有明确规定,这些有关遇险与安全的通信具有强制性,它包括使用的频率、通信方式、值班制度、设备配备等,凡是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都必须遵守。一般通信主要是指运输生产和船舶业务等方面的通信,所使用的频率、通信方式主要取决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但这些也应服从于无线电规则。

1. 无线电通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主要有莫尔斯(Mom)手键电报、数字选择性呼叫(DSC)、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BDP) 、单边带无线电通信、甚高频无线电话(VHF) 、海事卫星通信系统(INMARSAT)。

2. VHF无线电话通信

在VHF的频道中,按照规定,CH.16是守听和遇险与呼叫的专用频道,在日常业务通信中,只能用于建立通信联系的呼叫。在通信开始时,除有约定外均应首先用CH.16呼叫,一旦通信联系建立,应立即转入其他工作频道。无线电话通信的基本方式有:明语通信和码语通信。通信时应尽可能使用明语,当存在语言隔阂时,可以使用信号码语;VHF无线电话通信应遵循有关的标准程序,以确保通信的顺利进行。

船舶无线电通信按通信网路组织和业务性质分为安全通信、专用通信和公众通信。①安全通信:有关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报告、通告和警告,大风和台风警报,以及船舶发生海难时的呼救、搜寻和救助等方面的通信。根据情况的危急程度,在通信中冠以遇险(呼救)信号(电报为“SOS”,电话为“MAYDAY”)、紧急信号(电报为“XXX”,电话为“PAN PAN”)、安全信号(电报为“TTT”,电话为“SECURITE”)。冠有遇险信号的通信又专称为“遇险通信”,享有最优先权,其他通信不得干扰。专门从事安全通信的海岸电台,通常归属各国的海上安全机构,不收通信费用。②专用通信:航海部门或航海企业通过自设或租用的海岸电台与所属船舶之间的通信,根据业务需要可制定内部的特殊通信规则。③公众通信:船舶工作人员、旅客与陆上公众电信网的任何用户之间的通信。开放公众通信业务的海岸电台,通常由各国电信部门或企业经营,收取通信费用,并承担不收费的安全通信业务的义务。


北部港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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